第4条授权代表:欧盟(EU) 2019/1020规定如何改变从中国采购
自2021年7月16日起,大多数直接从中国工厂采购的CE标记设备需要一个在欧盟境内的运营商。了解谁必须参与、何时参与,以及这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
自2021年以来的规则转变
欧盟(EU) 2019/1020关于市场监督和产品合规的规定自2021年7月16日起生效。第4条规定了一项简单但结构性的义务:任何受欧盟协调法规管辖的产品(机械、电气设备、玩具、测量仪器、无人机等)都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除非一个在欧盟内部设立的经济运营商承担特定任务的责任。这是根本性的转变,CE合规不再是制造商和买方之间的事务,而是涉及欧盟内一个明确的第三方。
2021年7月之前,直接从中国采购是可能的,无需中介方。自那时起,法律要求每种产品或其文件上都有一个可识别的欧洲联系人。这一义务也适用于买方:如果您直接从中国工厂进口机械而没有这种责任链,您在法律上无法在欧盟销售或使用它。
四种可能的角色:谁可以承担责任?
第4条允许四种配置。第一种:在欧盟内设立的制造商本身(从中国采购时很少见)。第二种:进口商,任何在欧盟内设立的买方直接从非欧盟制造商进口。第三种:由制造商以书面方式指定的授权代表,执行法律任务(当中国制造商通过合同指定您时的典型情况)。第四种选项(很少使用):在欧盟内设立的履行服务提供商,如果不存在其他运营商。责任由此顺序中首先适用的一方承担。
授权代表必须做什么
根据第4条,授权代表有四项具体义务。他们必须验证欧盟合规声明和技术文件的存在,不是编写它们,而是确保它们存在并且监管机构可以获取。他们必须根据要求向市场监督机构提供合规信息。他们必须向机构报告任何已识别的风险(安全缺陷、检测到的不合规性)。最后,他们必须与机构合作并在合理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重要提示:授权代表不保证产品合规。他们对其设计不负责,仅对行政追溯性和对报告问题的反应负责。这是市场监督职能,而非质量保证承诺。
当您直接从中国采购时:您是谁?
如果您直接从中国工厂采购并且在欧盟内设立,您根据第4条是进口商。您负责与授权代表相同的任务:验证文件、向机构回应、报告风险。这意味着在签署采购订单之前,您必须获得中国制造商的合规声明、其技术文件,并且他们接受您承担市场监督的法律责任。
您也可以通过指定授权代表(专业公司、制造商的当地经销商、您在欧洲的商业代理)来委托此责任。但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承诺是不够的。如果您没有澄清这种责任链,您在检查或缺陷报告时会面临行政罚款。
三个需要避免的陷阱
陷阱1:认为CE声明足够。它通常存在,对制造商来说是一份会计文件,但只有在技术文件支持的情况下才有效。您必须验证技术文件是完整的、有日期的、签署的,并且确实涵盖了您正在购买的型号。中国制造商可能会为通用型号颁发声明,然后向您发送不匹配的变体。
陷阱2:忘记强制性联系信息。第4条要求您的姓名、商业地址和联系方式以永久方式显示在产品或其文件上。许多买方发现太晚他们没有计划在哪里打印这些信息,包装上、铭牌上、手册中。
陷阱3:忽略法规的附件。某些产品(压力设备、机械、玩具、电子设备)有加强的义务。例如,机械必须有符合指令2006/42/EC的特定技术文件。检查法规2019/1020的附件,了解您的产品是否需要额外的任务。
在与中国供应商签署之前
- 在欧盟指令中精确识别您的产品类别(机械、电气设备等),以了解您的具体义务
- 要求中国制造商提供签署和注明日期的欧盟合规声明,适用于您正在订购的准确型号
- 要求完全访问技术文件,它必须以法文或英文书写,并保留10年
- 明确说明:您将是负责的进口商,还是会指定一个第三方授权代表?如果指定代表,协议必须定义其法律责任
- 验证强制性联系信息:名称、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必须出现在成品或其包装上的某处
- 如有合规疑问,在购买前咨询相关认证机构或市场监督机构
- 在您的合同中包含不符合条款:如果产品不符合,制造商必须纠正文件或更换单位
第4条不是无偿的行政障碍,它确保欧盟境内有人对每件出售的产品负责。但这种与欧盟合规的协调也保护了您,它强制中国制造商维持最新的文件并对报告的缺陷做出反应。在第一份报价请求中加入这些要求:这是您拥有最大杠杆力来协商完全访问文件和制造商合规承诺的时候。